學生紀律處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樹立良好校風學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體學生。
第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jù)充分、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四條 學生在節(jié)假日期間、休學期間或在校外參加社會活動過程中有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也參照本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學生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對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除開除學籍外,學生處分的期限為警告6個月、嚴重警告8個月、記過10個月、留校察看12個月(不含休學時間,下同)。畢業(yè)班學生受處分,在校時間如不足處分期限的,處分期限至畢業(yè)離校之日止。學生受處分期間,沒有再次違紀、違法行為的,可以按期解除處分;有突出悔改表現(xiàn)和顯著進步者,可提前解除處分;經(jīng)教育不改或受處分期間有新的違紀、違法行為者,按照違紀、違法事實酌情從重給予處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向公安機關、學校保衛(wèi)部門主動認錯,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xiàn)者;
(二)主動提供情況,揭發(fā)他人違法違紀行為并經(jīng)查證屬實者;
(三)積極主動賠償經(jīng)濟損失,退還相關財物者;
(四)積極協(xié)助組織查清違紀、違法事件者;
(五)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從重處分:
(一)隱瞞、歪曲或捏造違法違紀事實,拒不承認錯誤,態(tài)度惡劣者;
(二)對檢舉揭發(fā)人、證人或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者;
(三)在學校曾受過一次以上處分者;
(四)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規(guī)定兩條以上規(guī)定者;
(五)勾結校外人員作案,違反本規(guī)定者;
(六)群體性違法違紀行為的為首者;
(七)不退回贓款贓物,也不予以賠償經(jīng)濟損失者;
(八)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好離校手續(xù)并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在學校的,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離校者,學校將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學生在處分期間,不得評定獎助學金及各種榮譽稱號;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評優(yōu)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十一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要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fā)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guī)定和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jīng)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條 未經(jīng)批準成立學生社團組織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成立或參加非法政治性組織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加邪教、非法宗教組織或活動的,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其他違反教育與宗教相分離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經(jīng)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因違法犯罪受到治安或者刑事處罰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組織或誘騙他人參加非法傳銷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非法傳銷或變相非法傳銷組織,經(jīng)告誡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禁毒有關規(guī)定,情節(jié)輕微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生活秩序或社會公共秩序者,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jīng)濟責任外,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分:
(一)在校園內書寫、張貼、散發(fā)反對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及政策,反對國家政權的標語、漫畫、傳單、條幅、光盤等以及組織非法集會游行、煽動鬧事和散布危害國家安全言論及謠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在校園內休息時間進行各類業(yè)余活動影響他人休息經(jīng)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發(fā)起或參與賭博兩次以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在校內亂扔、亂砸物品,破壞公共財物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jié)嚴重或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責令復原或經(jīng)濟賠償。
(四)在公共場所亂涂亂畫的,不在指定地點張貼廣告、宣傳單,經(jīng)教育不改正者,給予警告處分;張貼或發(fā)布內容淫穢、造謠惑眾、侮辱他人人格、損害學校聲譽的大小字報或宣傳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無視作息制度,在校內高聲喧鬧不聽勸阻,妨礙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擾亂校園正常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視其應負責任與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策劃者
策劃、唆使打架斗毆,或挑起事端、糾集他人打架、聚眾斗毆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打人者
致他人輕微傷,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他人輕傷或重傷,構成刑事犯罪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參與者
參與打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態(tài)惡化、造成嚴重后果,構成刑事犯罪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偽證者
在打架斗毆事件發(fā)生后,知情者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侮辱異性或有故意騷擾滋事的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威脅、恐嚇他人,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九)制作、販賣、出租、攜帶、觀看、放映、傳播淫穢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錄像、磁盤、光盤、書畫等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盜用、冒用他人學生證、圖書證等有效證件,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偽造、變造學生有效證件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在學生公寓內留宿校外人員或將學生宿舍公寓租、借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擅自調換學生公寓及宿舍,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處分。私自進入異性寢室竄寢,并未造成特別惡劣后果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二)擅自改變學生公寓結構或者損壞室內設施,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并責令復原或經(jīng)濟賠償。
(十三)在學生宿舍公寓內飼養(yǎng)寵物并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四)禁止學生在外租房,有特殊情況者須經(jīng)學院批準。未經(jīng)批準在學生宿舍以外租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限期搬回;限期不搬或多次違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十五)違反學院宿舍管理規(guī)定,經(jīng)常晚歸和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六)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構成刑事犯罪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七)未經(jīng)批準私自收藏、攜帶槍支、彈藥或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或易燃、腐蝕、放射、劇毒、爆炸等危險物品,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八)賣淫、嫖娼或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九)在校內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十)私自翻墻出入校園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十一)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其他后果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二)學生違反社會實踐或實習單位所屬行業(yè)職業(yè)道德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三)從事或參與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后果嚴重或性質惡劣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四)私自下河、下塘洗澡、游泳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十五)未經(jīng)輔導員同意,擅自篡改學生請假條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學習紀律的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分:
(一)考試違紀、作弊,給予下列處分:
1.違反考試紀律尚未構成作弊的,視其認錯態(tài)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抄襲論文按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分:
1.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襲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偽造數(shù)據(jù)、案例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剽竊、抄襲他人設計、發(fā)明、研究成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違反課堂紀律、干擾教師正常上課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偽造、涂改成績單、推薦信等證明文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證明及文件。
(五)一學期內無故曠課達以下學時者(政治學習、早操、上課、晚自習、實訓、實驗、實習、軍訓等活動,無故不參加的,一律視作“曠課”)或不假離校達以下天數(shù)者 ,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累計曠課達10~19學時或不假離校3~4天的,給予警告處分。
2.累計曠課達20~29學時或不假離校5~6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累計曠課達30~39學時或不假離校7~8天的,給予記過處分。
4.累計曠課達40~49學時或不假離校9~l0天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累計曠課達50學時以上者或未請假離校連續(xù)兩周未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二十條 侵犯他人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jīng)濟賠償外,按以下規(guī)定處分:
(一)毆打他人情節(jié)輕微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打人致傷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恃強凌弱、蓄意報復毆打他人、持械斗毆的,加重處分。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閱、冒領他人信件、包裹、匯票或其他郵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次數(shù)較多、金額較大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妨礙他人行使合法權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學習和實習、實訓場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捏造事實毀壞他人名譽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偷錄、偷拍他人隱私,加以傳播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以寫恐嚇信或發(fā)短信等方法脅迫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盜竊、損壞公私財物,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jīng)濟賠償外,按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分:
(一)盜竊財物價值在8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盜竊財物價值800元以上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盜竊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jié)惡劣或者對他人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加重處分。
(二)盜竊或毀壞公共圖書,價值2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盜竊價值400元以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盜竊價值2000元以上或盜竊、毀壞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圖書或其它學術價值較高的圖書、資料以及累犯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毀壞財物損失較大或情節(jié)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明知是贓物仍然收買、窩藏或代為銷售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損壞花卉樹木,破壞草坪,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貪污或挪用公款、社團活動經(jīng)費,詐騙財物、違反勤工助學及社會實踐有關規(guī)定,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經(jīng)濟賠償外,按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分:
(一)貪污公款、社團活動經(jīng)費或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截留款項、偽造原始憑證2000 元以下的,給予留校查看以下處分,數(shù)額超過2000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勤工助學活動中冒領他人酬金、偽造他人簽字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侵占或挪用集體財物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者,除追究其經(jīng)濟責任外,按下述規(guī)定處分:
(一)在學生宿舍內亂拉電線,使用床頭燈、大功率電器、酒精爐、煤油爐、熱得快等禁用物品,儲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物品,在宿舍、走廊、衛(wèi)生間等焚燒物品,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計算機室、實訓室等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擅自組織群眾性活動,因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事故的,給予組織者警告以上處分。
(五)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或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導致災害性事故或在災害事故發(fā)生后影響消除災害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在宿舍樓、教學樓、人行道、綠化地等場所,擅自進行文體活動,影響和干擾學校教學、生活次序,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和學校關于網(wǎng)絡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除追究其經(jīng)濟責任外,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在校園網(wǎng)上發(fā)表、傳播顛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wěn)定,有損國家利益、學院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視情節(jié)輕重、后果大小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二)登錄非法網(wǎng)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利用網(wǎng)絡對他人公然進行侮辱、謾罵和誹謗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wǎng)絡系統(tǒng),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對教學用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或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傳輸?shù)臄?shù)據(jù)和應用程序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等,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制作、輸入、傳播或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的,利用系統(tǒng)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統(tǒng)安全行為的,有影響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利用網(wǎng)絡、手機、廣告宣傳等手段,煽動組織非法集會,傳播非法集會信息,組織、參與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違反國家有關互聯(lián)網(wǎng)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學院關于校園網(wǎng)管理的其它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阻礙學校有關部門對違紀事實的調查或者阻擾管理部門依法對學生宿舍進行檢查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惡劣或提供偽證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妨礙公安、檢察、保衛(wèi)履行職責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紀人對揭發(fā)者或協(xié)助學校有關部門開展調查者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解除程序及申述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jù);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jù)、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證據(jù)具體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鑒定結論等,應當作為處分決定書附件歸檔。本規(guī)定涉及學生處分歸檔單位為學生工作部事務中心。
第二十九條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lián)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wǎng)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30日,期滿后生效。
第三十條 解除處分適用于下列處分類型: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一條 解除處分的受理部門及時間
依照“誰處理誰解除”的原則,由學生所受處分的原處理部門受理,受理時間為3月、5月、9月、11月最后一個星期。
第三十二條 解除處分程序
(一)受處分學生向輔導員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填寫《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yè)學院學生解除處分申請表》,并提交書面申請一份。書面申請要反映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改正態(tài)度、進步表現(xiàn)和取得的成績,同時附上有關證明材料;
(二)輔導員組織班級成員成立班級評議小組,聽取申請者陳述意見,進行民主評議。并根據(jù)申請者的陳述意見、實際表現(xiàn)以及班級評議小組的民主評議對申請者給予鑒定,并寫出鑒定意見;
(三)學生所在院系對申請者進行審查,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見;
(四)對因違反考試紀律或曠課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由教務處根據(jù)輔導員鑒定及學生所在院系意見做出是否解除處分決定;對因其它違紀行為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由學生工作處根據(jù)輔導員鑒定及學生所在院系意見做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決定;
(五)對因違反考試紀律或曠課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教務處根據(jù)輔導員鑒定及學生所在院系意見做出是否解除處分決定,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對因其它違紀行為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工作處根據(jù)輔導員鑒定及學生所在院系意見做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決定,報主管院領導批準。
第三十三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按《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規(guī)定》(試行)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任何部門或個人無權擅自撤銷任何當事人的違紀處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銷毀、涂改或從當事人檔案中撤出有關材料,違者將追究其責任,并視情節(jié)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本規(guī)定中沒有列舉的違法違紀行為,確已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了危害后果,而又必須給予紀律處分的,可比照本規(guī)定中相應條款予以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于2018年 9月1日起執(zhí)行。